˙報告人:中山醫學大學醫社系葉永文教授、佛光大學社會學系許文豪
˙時間:2010/2/26 1800-2100
˙地點: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R101教室
˙討論範圍:Economy and society :” Ethnic Groups”
Ch4:”Race”Membership (Pp.385-387)
結束了韋伯《經濟與社會》第八章〈政治共同體〉的章節,我們將討論重點轉移到同一本著作第四章〈人種共同體關係〉。本次讀書會由於大家熱烈的討論,因此我們僅進行了第一節「種族屬性」。『種族』字詞的解釋,一開頭鄭老師分別說明Race和Ethnic的概念。所謂race狹義來說,意旨血緣相同(ex:種族)。而Ethnic則可以界定為文化相同,並非只是單純的血緣相同(ex:中華民族等)。一開始許文豪說明種族屬性是建立在人種種源共同性之上、相同特性、繼承和遺傳的身體素質。在主觀意義上,種族屬性必須滿足兩種狀況才會成為一種共同體:(1)在地域上的鄰里或僅是近鄰的不同種族的人結合共同行為時,以及(2)有共同感覺(經驗)的同族人接觸明顯不同的對立團體。一般來說,這種共同體行為往往只能純粹消極地表現,即脫離和蔑視明顯不同的其他特性的人,在這當中排斥是主要的和正常的。但是,這種方式的排斥不是如上述種族屬性不同那樣。韋伯在這裡透過「性關係」,來衡量主關上種族的相互吸引和排斥的強烈程度。如通婚,自然是種族的吸引和排斥的正常結果,因為通婚是一種由性的持久的共同體所生的後裔,被父親方面政治的或者等級的或者經濟的共同體。
其次,人類學上的純種繁衍,此種通婚壟斷著一種必不可少的特殊技術。如印度教派、賤民。按其模式這種壟斷主義地封閉政治的、身份團體或共同體傾向的壟斷性婚姻機會,通婚嚴格限制在自己的共同體內部形成一種持久的性關係,同時也就創造一種極為有效的近親婚配。一個共同體的同族通婚可能處處都是這種傾向的次要產物,換言之,性的持久關係主要是建立在共同體行為的某種結果,即只有同族通婚所生的後裔才被接受為共同體行為的平等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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