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

2010年 (98年度) 討論內容 1/28

報告人:中山醫學大學醫社系黃敏原助理教授

時間:2010/01/28 1400-1700

地點: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R101教室

討論範圍:Economy and society:” Political Communities”

Ch9-6:”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Within the Political

   Community: Class, Status, Party” (Pp.926-940)


  本次讀書會集中在「共同體內部的權力分配:階級、身份團體、黨派」這一個章節進行討論,首先黃敏原教授說明「權力、階級、身份團體」分別的概念,韋伯對「權力」一詞的廓清,所謂權力係指共同體行動中貫徹意志的機會,權力不等於經濟、經濟權力,對共同體來說權力會帶來榮譽,反之,有些經濟權力(ex:金錢權力)不是榮譽的基礎。在這一章節,我們主要集中在分析和討論「階級、身份團體(等級)、黨派這些作為共同體內部權力分配的現象」

  對於「階級」一詞的概念,教授說明馬克思用異化勞資糾紛來看待階級,不同於馬克思的韋伯是用分配的角度來看階級。按韋伯的角度來說,階級本身並非共同體,但階級是作為共同體行為可能的基礎。那麼哪一種狀況算是一種階級?特別在純粹市場條件的範圍進行討論,階級必須通過「共有的生存機會(與分配有關)」、「經濟利益的考量」、「市場條件下所表現出來」的因素而論。進一步討論階級行為(階級內成員之共同體行為),階級行為是不因生存機會的分化而產生,必須要(1)分配佔有財產的結果,以及(2)具體經濟制度的結構產生的結果下而成。這些是一種理性的「結合體化」的形式,如古代與中世紀城市(手工業)、現代無產階級的狀況等。總言之,階級雖非共同體、階級狀況卻只能在共同體化的基礎上形成,只是,共同體化所產生的共同體行為非在同一階級中形成,而是在不同階級的成員之間的共同體行為。

  其次,「身份團體」一詞來說,韋伯認為身份團體是一種「共同體」,儘管它無形。身份團體的狀況是建基在「榮譽」之上。身份團體的區分標準並非財產,而是「生活導引(生活風格)」,是屬於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、一種身份、利益或榮譽閉鎖性(獨享性)的特徵。最極端的閉鎖性如:種姓制度、有法律保障、禮儀保證等,這些種種的秀異是一種人種學式、血緣關係式的「結合體化」。此外,身份團體具有排他性,身份團體透過服裝、飲食、武器、藝術、任職、通婚等進行壟斷。在這裡教授依據總結式的對比階級與身份團體,前者是根據貸物的「生產和獲得的關係」來劃分的,後者是根據貸物的「消費原則」來劃分的。

  最後,對於「黨派」的定義,是一種結合體化的政治共同體,上述兩者則無須結合體化。因為黨派總是針對一個目標去行事。另外,黨派也會透過「階級狀況」或「身份團體狀況」去招募成員。共同體設按照哪一種方式去劃分,主要是根據「統治(支配)的結構」。針對黨派韋伯進行一個廓清,不是只有現、近代才有黨派,政黨表示一個爭奪統治而鬥爭的機構(ex:羅馬)。總言之,階級、身份團體、黨派作為共同體內部權力分配的現象,這三者必須要有結合體化的前提,特別是政治共同體行為作前提,在此中進行活動。

2009年 (98年度) 討論內容 20100128